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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学艺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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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口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对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我国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滞后性,已经影响了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加强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完善有关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口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72-02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蕴藏的文化资源和民族传统都极其丰富,特别是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它不仅是我国文化遗产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而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精确反映社会现象和生活的方面,更有着重要的传承意义.近些年来,很多民间口头文学被不断的歪曲和损害,甚至出现自生自灭的现象,基于此,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承是通过口头语言的方式,在口耳相传的过程中形成.众所周知,人类最古老的文学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因为依赖口头语言.在文学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下,民间口头文学渐渐成为民间文学的主要流传方式.

在远古社会,文字尚未产生,文学创作只能依赖于口头语言的形式,在这样单一并且唯一的口头创作模式下,口头文学逐渐产生.文字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不断剥夺社会底层劳苦大众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无法使用甚至不会使用文字,于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然选择运用口头方式进行文学创作.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如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神话、民间故事等,在反映民众生活及理想愿望的方面,它们的反映最为精确.[1]

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在如此丰富的土壤里生根发芽,汲取着千百年来的日月光辉与群众智慧,经过历史长河的沉淀,越发熠熠闪光.在如今躁动的现代社会,在快餐文化的对比下,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显得更为突出.因其自身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被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如神话传说纠纷《盘古之神》案、《乌苏里船歌》案等等;但是同时蒙尘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就如遗落在民间的明珠,日趋衰落,濒临后继无人的危机,需要国家、社会、有关艺术群体对其进行发掘、保护及传承发展.

二、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11年颁发施行,其中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做出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并无涉及,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能期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1967 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版权法框架.《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作品未发表,作者身份未详,但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以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提供法律保护.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必须存在一百年以上;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在这样的影响下,我国贵州省、福建省等许多地区也分别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保护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了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来完善现有的立法,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可否认,在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方面,这些地方性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仅靠这样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达到保护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在不明确权利主体的情况下,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够明确,加之地方性立法本身比较零散,保护民间口头文学的措施也相对较少,再加上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够统一,现有立法的效力范围有限,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比如,在每个地区和民族都广为流传的神话故事《盘古之神》经常被改编并出版发行,有关部门对其权利主体也不是十分明确,又因为各地对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立法不相同,由此引发的权利纠纷无从解决.

(二)著作权与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有深厚的文化沉淀,国外也看好民间文学艺术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比如中国的《木兰辞》被好莱坞改编成电影后,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并获得改编后的著作权,但却没给中国任何报酬.笔者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不同导致的一种理念差异,进一步说是版权费用是否愿意支付的理念差异.民间文学艺术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史留给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但发展中国家却采用措施来保护各自的民族文化.发达国家这种立场可为其无偿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提供“正当性”依据.

国内来看,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权有关,这其中不乏出现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现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中又很少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这是由民间口头文学艺术的特点决定的,其主体的不唯一性、创作过程的久远性、自身具有的民族属性与普通的文学作品是不同的,[3]无法用通用的《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民间文学口头艺术的专用法规尚未出台.所以当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犯其著作权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法律的不健全让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样的情况让很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侵犯了我国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发展造成损害.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文学艺术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文学艺术是哪方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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